我省自1993年啟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考”)社會助學以來,在生源組織、教學管理、考試規範和畢業辦證等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為湖南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毛入學率的提高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02年,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班管理暫行辦法》(湘教考自字[2002]1号),起到了規範自考助學管理應有的作用。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大衆化的不斷推進和高等教育形式多元化的形成,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工作在新的形勢下面臨着新的情況和問題。為了确保我省自考穩步、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教育部和全國考辦的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自考助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自考助學班分為脫産班、業餘班和短期培訓班三種形式。脫産班是指承擔主考任務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考院校)所組織的自考生源全部安排在本校住讀,按照規定的自考計劃和考試大綱實施全日制教育、教學管理,并統一參加自考的助學形式。業餘輔導班是指主考院校所組織的自考生源,分布于各助學點(班),利用“雙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業餘時間組織教學與管理,并統一參加自考的助學形式。短期培訓班是指主考院校對所組織的自考生源每年定期集中進行教學輔導(按課時标準向考生收費)并統一參加自考的助學形式。
(一)開辦自考助學班(包括脫産、業餘和短期培訓三種形式)者,必須是經批準具有主考院校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無主考資格的高等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開辦自考助學班。
(二)主考院校開辦全日制自考助學脫産班,必須與本校的學科與專業建設相适應,成立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任教師,有固定的教學場所、圖書資料和必備的實驗實習設施、能滿足正常的理論和實踐環節教學的需要、食宿等生活服務保障設施配套。
(三)主考院校開辦自考業餘助學班必須辦在經省、市(州)、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專、中師、中技、職業中專)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和個人不能申辦自考業餘助學班(部門和行業委托開考除外)。中介機構不能組織生源或與主考院校(下屬院、系、部)私自簽訂自考助學協議,擅自舉辦自考助學班。
(四)凡舉辦自考助學班的助學點,每個專業的助學生源一般不得少于50人(經審核同意的特殊專業不少于30人)。達不到規定人數的助學點(站),不予注冊,不能開辦助學班。
(一)自考助學班實行省、市(州)、縣(市、區)和省、主考院校、助學點三級互動的管理模式,推行逐級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
(二)省自考機構負責公布考試計劃、指定教材、組織命題、考試和成績管理、違紀處罰、畢業資格審查、畢業辦證等工作;市(州)、縣(市、區)自考機構負責考場編排及考試過程考務管理工作;主考院校負責開考專業計劃申請和助學辦班的申報、生源組織管理、注冊、報名報考、教育與教學管理以及生源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考助學點負責所屬生源的日常助學管理(包括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保障等)工作。
(一)主考院校開辦自考助學班,須事先向省自考機構提出自考助學點申請,填寫《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申請表》,由省自考機構對照自考助學班的條件,統一組織對自考助學點進行考察論證,經審核同意後主考院校方可組織生源。未經審核同意者,不得開辦自考助學班。
(二)往年已經開辦的自考助學點和助學班,仍由主考院校提出申請,按上述申報程序組織重新論證與審核,進而确定是否繼續保留自考助學點資格。經省自考機構審核不符合開辦自考助學班條件者,一律不再組織生源。
(三)教育部直屬的在湘普通高等學校不得申報和開辦自考助學脫産班。
(一)主考院校對所組織的自考助學班生源,按照統一公布的考試計劃、教材和考試大綱組織教學,在規定的時間組織考生網上報名報考,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統一考試。組考工作按《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工作手冊》執行。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自考助學班的生源就近參加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由生源所在市(州)或縣(市、區)自考機構負責,主考院校則負責考生的接送考、生活服務和組考安全保障等工作。助學點應配合當地自考機構和主考院校做好相應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主考院校要積極配合當地自考機構加強考風考紀教育,共同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應考環境,杜絕違紀舞弊特别是大面積集體舞弊現象的發生。
(一)主考院校必須嚴格執行全國考辦和省考委的規定,認真地組織生源。在組織生源的過程中,不得刊發虛假廣告,作虛假承諾,主考院校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哄搶生源甚至惡性競争。凡需在媒體公開發布的有關自考助學組織生源的公告、廣告等宣傳品,須将材料上報,經省自考機構審核同意後才能刊發。
(二)堅持正确的助學宗旨,規範助學行為。嚴禁主考院校在組織生源中與中介組織和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合作辦班辦學;嚴禁主考院校下屬院(系、部)直接與助學機構簽訂自考助學協議;嚴禁無辦學資質的個人私自從事自考助學活動。
(三)堅持教考分離的自考助學原則。凡參與自考助學班教學工作的教師,原則上不得參加所承擔教學課程的命題工作和閱卷工作。凡已參加當次自考課程命題的教師,一律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前教學與輔導工作。
(四)嚴禁主考院校在助學活動中搞突擊複習串講和考試提示,杜絕考前押題猜題和将考試内容透露給自考助學班考生的行為。
(五)嚴格執行省物價、财政、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收費标準,嚴禁助學點和主考院校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标準以吸納生源,嚴禁巧立名目亂收費。
主考院校自考助學各個環節的工作,統一納入全省自考工作年度工作考核和測評的範疇,在年終總結時獎優罰劣。對于助學行為不規範、管理不到位,犯有違背上述紀律要求的行為的主考院校和助學點,要對當事人、助學點、主考院校分别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直到取消助學點或主考院校資格。對于影響學校穩定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助學點及其主考院校,除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外,實行一票否決制度,要立即取消該助學點或主考院校的助學資格,下一年度不允許再開辦自學助學班。凡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