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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細則

發布時間:2008-06-10 責任編輯:admin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考試院(招生考試辦公室、招生考試中心、招生考試管理處、自學考試辦公室)、各有關高校:

考籍管理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工作因為辦法的改進和手段的更新,在管理模式、功能和效率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了進一步加強考籍管理,确保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又好又快地發展,根據教育部頒發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我們重新修訂了《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細則

二○○八年五月 日

附件: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實行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省、市(州)、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建立省、市(州)、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互相協作、相互監督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檔案管理、考生資格審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理論課程考試與實踐環節考核及畢業論文的成績管理、考生轉考、畢業資格審定、畢業證書頒發及其電子注冊、證書查詢認證管理及出國留學人員畢業證書、考籍材料的翻譯審核等。

第四條 在考籍管理中全面應用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不斷改進和完善管理辦法,使考籍管理工作更加公開、公正、安全、科學、規範。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第五條 市(州)自學考試機構、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及擔任主考任務的高等學校自學考試機構應當設立自學考試考籍管理部門。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和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根據本單位考生規模至少應配備一名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員必須作風正派,熟悉業務,堅持原則,忠于職守。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七條 省自學考試機構負責全省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考籍管理的各項規定,研究制定我省考籍管理辦法;

二、落實并完成全國考辦下達的有關考籍管理工作任務,指導和檢查全省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省考生的自學考試考籍檔案;

四、辦理省際考籍轉移(以下簡稱“轉籍”)手續;

五、審核各類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本科(以下簡稱“本科直報”)和課程免考考生的資格;

六、核發考籍有關的證書和證明,審核考生畢業資格,辦理畢業審批手續;

七、統計上報全省考生考籍及畢業生數據。

第八條 市(州)自學考試機構負責對本地區考生的考籍管理。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省自學考試機構制定的考籍管理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考籍管理辦法;

二、落實并完成省自學考試機構下達的有關考籍管理工作任務,組織和檢查本地區考籍管理工作;

三、協助省自學考試機構管理本地區考生的考籍檔案;

四、初審本地區本科直報和課程免考考生的資格;

五、辦理本地區考生向外省轉籍的手續并報省自學考試機構複核;

六、組織審查本地區考生的畢業資格,整理、審核和傳遞本地區考生畢業、獎罰等有關資料;

七、統計本地區考生考籍有關數據。

第九條 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負責本縣(市、區)考生的考籍管理。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執行省、市(州)自學考試機構制定的考籍管理規定,完成省、市(州)自學考試機構下達的有關考籍管理工作任務;

二、指導考生報名入籍,發放考籍證;

三、協助省、市州自學考試機構管理本縣(市、區)考生的考籍資料;

四、完成本轄區考生的轉籍、免考、借考和本科直報有關工作;

五、審查辦理本縣(市、區)考生畢業申請,收集、整理和傳遞考生畢業、獎罰等有關資料;

六、統計本縣(市、區)考生考籍有關數據。

第十條 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負責本校主考專業助學班(含脫産、業餘和短期培訓形式)考生的考籍管理。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執行省自學考試機構制定的考籍管理規定,完成省自學考試機構下達的有關考籍管理工作任務;

二、負責本校舉辦的自學考試助學班考生的考籍管理。

三、負責本校主考專業考生的實驗、實習和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環節的報名、考核工作;

四、審核本校主考專業考生的畢業資格,并參加畢業證書的審核與辦證工作;

五、統計本校主考專業考生的考籍等有關數據;

六、協助校學位委員會做好本校主考各專業本科畢業生授予學位的有關工作。

第四章 考籍号、考籍證和畢業證書

第十一條 考生的考籍檔案代号稱為考籍号,由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考籍号由省自學考試機構在考生首次報名參加自學考試時按全國統一規定的12位數字自行編排。考籍号自左至右依次是:

第1—4位為市州、縣市區(或主考高校)代碼;

第5—6位為報考年度代碼(如:2008年則為“08”);

第7位為初次報考時當年報考的月次代碼(現有的全國統考時間:4月份為“1”,10月份為“2”);

第8—12位為考生序号,以縣(市、區)或主考院校為單位依次排列。

第十二條 考籍證是證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證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考籍号、身份證号、發證日期、考生照片、指紋信息、縣區(助學點代碼)等。考籍證在考生報名入籍後由省自學考試機構統一制發。

考籍證由考生妥善保管,如遇遺失、污損和考生基本信息更改等情況而失效時,考生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到當地自學考試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内芯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相片、身份證号、證書編号、電子注冊号、專業及學曆層次、畢業日期等信息。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須加蓋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印章并由主考學校副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考籍檔案及其管理

第十四條 自學考試考籍檔案涉及考生的基本情況、考試合格成績和考試表現的原始記錄等,是考生辦理轉籍和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考生考籍檔案主要包括考生的基本情況、曆次報考、注冊、考試成績、課程免考及本科直報、轉籍和畢業信息六個部分。

一、考生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證号(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照片和指紋信息等。

二、考生的曆次報考和注冊信息包括考生已經報考的課程、曆次考試過程中是否誠信參考或有無違紀舞弊記錄以及考生注冊的時間及注冊的專業等。

三、考生的成績信息包括考生自入籍以來所有參加考試和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與成績。

四、課程免考及本科直報信息包括已獲得的符合其申報專業課程免考條件相關的證書名稱、證書代碼、發證機關和相對應的免考課程代碼與名稱;考生報考本科層次前已取得學曆的專業名稱、專業層次、專業大類、證書編号、畢業學校以及符合與本科直報專業大類相同或相近條件的可免考的課程名稱及代碼。

五、轉籍信息包括考生的考籍檔案轉入或轉出的時間、課程代碼、名稱和相應的成績信息。

六、畢業信息包括畢業生的姓名、考籍号、身份證号、照片(電子版)、證書編号、電子注冊号、畢業時間、畢業專業、學曆層次、主考院校等。

第十六條 各級自學考試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權限管理考生的考籍檔案。

一、除課程免考及本科直報信息采用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相結合的保存方式外,其餘考籍檔案均以電子信息方式保存。

二、省自學考試機構統一管理考生的電子檔案信息。凡需修改考生的信息,須由本人持相關證明到所在市(州)、縣(市、區)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申報,逐級上報至省自學考試機構,經核查無誤後方可修正。

第十七條 考生成績由省自學考試機構統一管理。考試成績管理主要包括成績發放、成績保存、成績統計分析等。

一、成績發放包括提供考試成績查詢服務、打印《×年×月自學考試成績冊》。考試成績的查詢服務由省自學考試機構統一提供。

二、考生的考試成績由省自學考試機構負責保存與管理。

三、考生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在省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内到當地自學考試機構(市州、縣市區或主考院校)提出查分申請,由省自學考試機構統一組織查分(隻查評卷點是否錯評、漏評、錯合分、漏合分,涉及掌握評分标準寬嚴的問題不在查分之列)。逾期不予受理。

四、考生因出國留學需要公證成績或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可持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或考籍證先後到主考院校和省自學考試機構出具“成績證明”并對相關翻譯資料進行審核。

第五章 注 冊

第十八條 首次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内登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信息系統網上填寫個人的基本情況并到報名現場确認報考信息,即可完成注冊手續。省自考機構根據考生的注冊信息,建立考生考籍檔案,核發考籍證。

第十九條 注冊辦法

一、首次參加自學考試的考生和外省轉入的考生可通過“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報名報考系統”進行注冊。

二、通過網上報名報考系統報名的考生,在當地自學考試機構通知的時間内持本人身份證件到自學考試報考點攝像、繳納報名考試費、辦理報考确認手續。

三、各級自學考試機構采集考生的照片信息時,按下列标準和要求辦理:

1.背景布選用淺藍色(棉布、毛滌布料均可),要求垂感和吸光好。

2.成像區上下要求頭上部空1/10,頭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采集的圖像大小為192mm×144mm(高×寬)。成像區大小為48mm×33mm(高×寬)。

3.燈光要求:需要攝影燈,一台前燈基本滿足要求,最好利用兩台側燈,燈具可以是專業攝影燈,也可以是舞台燈或家用立式客廳燈。

4.文件格式要求:要求存儲為JPG格式,圖像文件名為*·JPG,其中*為考生12位考籍号。

5.考生的照片信息按照一定的目錄結構存儲。

四、身份證件是确定考生身份的重要依據。考生姓名等基本信息必須與身份證件一緻。

五、考生被注冊後,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身份證号或姓名者,須持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的管理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和考籍證到當地自學考試機構申請變更,由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審核同意後,報請省自學考試機構予以修改,其原始證明材料裝入考生的考籍檔案袋中備查。

凡參加專業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并申辦畢業手續者,不得申請變更姓名。已經獲得畢業證書者,一律不再變更其身份證或姓名信息。

六、考生一經注冊即取得考籍并可獲取考籍證。省自學考試機構統一制發的考籍證全省通用且長期有效。考生可在全省範圍内自由報考,并可憑此證報考一個或多個專業的課程。

第二十條 注冊時間

一、沒有參加主考院校開辦的自學考試助學班(含脫産、業餘、短期培訓形式)的考生,其首次報名報考的時間即為注冊時間。

二、主考院校按規定開辦的自學考試助學班原則上每年注冊兩次,上半年定于5月15日-20日,下半年定于11月15日-20日進行。

第六章 免考

第二十一條 符合課程免考條件者,可以免考所報專業考試計劃中規定的課程。

一、取得國民教育學曆的各類高等學校專科及專科以上畢業證書,參加自學考試且與原有學曆相同層次者可免考下列課程:公共政治課及大學語文、公共外語。此項規定也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專業的肄業、退學學生,但此類學生在申請公共課程免考時,須附就讀本科學校就讀期間的原始成績表(加蓋學校公章生效)。

二、各類高等院校的畢業生,原來所學專業與我省自學考試專業開設的公共基礎課相對應,則可免考相應的公共基礎課。理工類專業畢業生可免相同學曆層次的高等數學(理工類、經濟類)、普通物理、計算機應用基礎(包括實踐);經濟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相同學曆層次的高等數學(一)、高等數學(二)、政治經濟學(财經類);師範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心理學、教育學;外語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公共外語;漢語言文學專業的畢業生可免考非漢語言文學專業的寫作;法律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經濟法概論;計算機應用(包括計算機軟件)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相同學曆層次非計算機專業(不含信息類各專業)的計算機課程(包括實踐)。

三、獲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專業的專科、本科畢業證後,需繼續參加自學考試者,除上述規定外,所報專業的考試課程與原來所學專業課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所謂“完全相同”是指課程名稱相同、要求相同、學分相同)。

四、考生參加國家英語等級考試PETS—3級筆試取得合格成績者可免考英語(二)課程;參加PETS—2級筆試取得合格成績者可免考英語(一)課程。

五、有關專業課的免考按各專業考試計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有關條件者,可免考相關課程。

第二十二條 考生在取得一門課程合格成績後,方可向當地自學考試機構或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請。凡符合課程免考條件的考生,須填寫《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審批表》,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其複印件:

一、畢業證書(肄業生、退學生需提供學曆證明);

二、原畢業(或就讀)學校出具的成績證明或由考生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簽有“此件複印自(摘自)×××同志畢業登記表(檔案)”字樣的成績證明(須加蓋單位公章);

三、各類成人高校畢業生的畢業證書無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驗印者,須有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關于該畢業證書是否國民教育學曆的證明。

各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内整理好上述資料交市(州)自學考試機構審查,并報送省自學考試機構進行審批後方可免考。

第七章 轉籍

第二十三條 考生在全省範圍内可自由報考,不需辦理轉籍手續。高等院校已經注冊的自學考試助學班在籍考生不能轉籍(包括轉出、轉入)。

第二十四條 考籍轉出

凡因工作調動、戶口遷移等原因,不能繼續在我省報名參考的考生,可以申請轉籍。

一、已取得一門課程以上合格成績的考生,可持身份證、考籍證、課程合格證到當地自學考試機構申請辦理轉籍手續,填寫《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登記表》,經省自學考試機構審核無誤後方能轉出。考生考籍轉出時,省自學考試機構要将其考籍證收回并注銷其考籍。

二、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必須在本省辦理畢業手續,不予轉籍。

三、轉去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籍檔案要加蓋密封章和騎縫章,由省自學考試機構負責以機要件形式寄發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機構,并留存根備查。轉籍考生不得自帶檔案。

四、凡因違紀舞弊受到停考處罰的考生,在停考期間不得轉籍。

五、考生自辦理考籍轉出登記手續之日起,原則上三年内不予辦理再轉入的手續。

六、各級自學考試機構在上報考生的轉籍材料時,須重點保證考生的基本信息(包括考籍号、姓名、身份證号、聯系電話)及轉入(轉出)地址的準确性。考生的轉籍申請,一經受理必須在三個月内将考生轉籍檔案報送省級自學考試機構。對于因未能及時送交考生檔案,導緻考生轉籍延誤,其責任與解釋工作由經辦的市(州)或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考籍轉入

一、已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調動轉來我省參加相同(或相近)專業的自學考試,可在我省規定的報名報考期間,直接到所在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辦理報考手續,取得我省的考籍号後,考生再申請辦理考籍号合并手續。隻辦理在我省取得考籍之前成績合格的課程,辦理了借考手續的考生除外。

二、外省轉入的考籍檔案必須由考生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機構通過機要件的方式傳遞。我省不接受考生自帶的轉籍檔案。

三、凡考籍轉入我省的考生,其考試科目必須按我省相同專業課程的設置執行。已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凡與我省相同專業課程設置的名稱、課程代碼、學分一緻者,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項的不得替代。需要免考的課程參照我省該專業相同課程的标準執行。

四、凡考籍轉入我省的專科考生須在我省參加5門以上課程(含5門)的考試且成績合格,本科考生須參加4門以上(含4門)課程的考試且成績合格,方可在我省申辦畢業手續(戶口遷移者、軍人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調動不受上述課程門數的限制)。

五、需在我省申辦自學考試畢業手續的考生必須在畢業辦證前三個月辦妥轉籍事宜。

六、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考籍的考生,其畢業考核課程(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綜合作業)必須參加我省組織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因違紀舞弊受到停考處罰的考生,在被停考期間到外省參加考試的成績我省不予認可。

第八章 借考

第二十七條 本省在籍考生因長期(一年以上)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難以返回本省參加自學考試者,可以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考籍所在的市(州)自學考試機構填寫《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借考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辦理到外省借考的手續。

一、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間,不能同時在本省報名參加考試。

二、考生在外省借考期間所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必須按照考生轉入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轉籍手續。

第二十八條 為避免考生在我省與外省、市之間交叉考試,除辦理了轉籍或借考手續的考生外,其餘考生一律不得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名參考。否則,其考試成績我省不予認可。

第二十九條 對辦完轉籍、借考、及免考手續的考生,省自學考試機構将及時在自學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中分别作好“轉出”、“轉入”、“借考”、“免考”标志,并進行數據處理。

第九章 畢業生資格審定與畢業證書辦理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以申請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一、考完所報專業自學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全部合格;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和其他實踐環節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績;

三、經有關單位鑒定思想品德合格;

四、課程免考、課程替代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政策規定。

第三十一條 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工作程序:

一、考生申報

(一)考生對照所報考專業的畢業條件,凡規定報考的課程考試與考核(含筆試、口試、實驗、實習、畢業論文(設計)全部合格,即可在省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内(每年安排兩次畢業辦證,申報時間為上半年:6月5日—6月10日;下半年:12月4日—10日)登陸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信息系統,網上遞交畢業申請。

(二)考生遞交畢業申請後,于考籍所在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内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考籍證和符合課程免考條件的各類證件、轉籍證明以及多考籍号合并考生的相關考試證件、證明材料(包括申辦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的專科及其以上學曆證書原件、複印件)到當地自學考試機構辦理畢業申請信息确認和相關證明材料的審核手續。

(三)申報畢業的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到縣(市、區)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現場核對确認。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所采集的信息(包括考籍号、照片信息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并當場确認。考生本人必須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申請回執單》(一式兩份)上簽字,一份貼在畢業生檔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經考生确認簽字後的信息仍然有誤而影響如期畢業者,由考生本人負責。

二、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初審

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受理考生遞交的畢業申請和各類證明材料後,應及時核查所有内容。經審核無誤後,簽具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并通過“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審核标記,進而向市(州)自學考試機構提交數據。同時,按規定向考生收取畢業資格審定與辦證費用。考生的證明材料統一裝入考生的考籍檔案袋,及時上交市(州)自學考試機構。

三、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審核

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在省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内,完成對本地區或本校考生的畢業資格審核工作。在審核中,除對紙質檔案材料進行審核後簽具意見并加蓋公章外,還要對縣(市、區)自學考試機構或本校各助學單位提交的數據進行網上審核,完成對上報省自學考試機構畢業數據的提交。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對于紙質檔案材料應分類整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内統一上交。

四、省集中審核與辦證

省自學考試機構在受理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提交的畢業生數據信息與紙質檔案材料後,組織統一審核。經省自學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審定無誤後,打印畢業生花名冊(一式二份,省自學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各一份)。省自學考試依已審定的畢業花名冊機構統一打印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制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證芯),由主考院校副署并加蓋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公章,交由市、州自學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發至考生。

第三十二條 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由主考院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十三條 考生在領取畢業證後,發現姓名或身份證号碼有誤并要求更正的,須在省自學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内(每年8月10-20日修改當年6月的畢業辦證差錯;每年2月10-20日修改上一年12月的畢業辦證差錯)持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有關證明材料、戶口簿、身份證、考籍證等材料,到所在市(州)考辦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自學考試機構審批同意後修正。逾期不再受理更改事宜。

第三十四條 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全省統一規定時間内辦理畢業申報手續的,逾期不予補辦,須待下一次辦證時間再行辦理。

第三十五條 畢業生的電子注冊

省自學考試機構在規定時間内(上半年為9月15日前,下半年為次年的3月15日前)将畢業生信息上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進行電子注冊、備案。

第三十六條 凡是考生的畢業證書或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壞時,不予補發原畢業證書或畢業生登記表,考生可以申請補辦畢業證明書或畢業生登記表證明(附件二)。凡需補辦畢業證明書或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的考生,須持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士官證)的原件、複印件到原來申辦畢業的縣(市、區)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填寫申請表,交驗畢業生登記表或畢業證書原件、複印件以及在市(州)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刊登的遺失啟事,經縣(市、區)、市(州)、主考院校和省自學考試機構逐級審核确認後,由省自學考試機構補發畢業證明書或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畢業證明書具有與原畢業證書同等效力;畢業生登記表證明具有與原畢業生登記表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畢業證書的甄别與認定:

一、用人單位對本單位在職職工或聘用人員所持有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的真僞存有疑問時,可持單位介紹信到省自學考試機構對畢業證書進行甄别。

二、對于在自學考試管理信息系統畢業生數據庫中不能查到的信息,省自學考試機構負責查核畢業生原始花名冊予以甄别。經查核确屬僞造的畢業證書等,一律予以沒收,并向用人單位通報。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于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成績出色,事迹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納入評優獎勵的範圍,省自學考試機構定期給予表彰。

第三十九條 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交由市州、縣市區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按照自學考試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甚至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1.私自更改考生成績信息,僞造考生考籍檔案的;

2.在考生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3.縱容他人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和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考籍管理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借考申請表(樣表)

姓 名

身份證号碼

考籍号

借考省、市

借考時間段

在我省已獲合格成績(此欄由市、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填寫)

課程名稱

成 績

課程名稱

成 績

借考理由(單位證明):

年 月 日

市、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意見:

年 月 日

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審批意見:

年 月 日

注:長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市工作,難以返回本省參加考試者,可由單位出具有關證明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到外省報考。在借考其間不得在本省參加考試。該表存入考生檔案,作為認可轉入成績的依據。

附件2: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證明(樣表)

姓 名

性别

身份證号

二寸

正面半身免冠近照

考籍号

畢業專業

學曆層次

籍 貫

省(市、區) 縣(市)

工作單位

首次報考時間

考生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思想品德鑒定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考試成績(此欄由市、州或主考院校自學考試機構填寫)

課程名稱

成 績

課程名稱

成 績

縣(市、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市、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主考院校審核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審批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畢業證書編号:

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号:

畢業生登記表證明補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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