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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範各函授站(點)2009年招生和辦學秩序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3-05 責任編輯:admin 

各函授站(點):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辦學秩序管理的通知》(教發[2007]23号)及省教育廳湘教發[2008]4号文件的精神,為保證函授教育健康、穩步發展,結合我院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函授站(點)隻能以自己學校為招生辦學主體,以自己學校的名義編制招生簡章等,不得私自以我院名義招生。

2、函授站(點)的招生廣告内容必須提交我院審核并認可後才能印制與發布;函授站(點)不得擅自印發涉及我院文字及圖片等内容的錄取通知書。嚴禁各函授站(點)未經成人高考錄取擅自提前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

3、函授站(點)的招生廣告必須明确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函授、業餘)的招生專業、學曆類型、辦學層次、辦學地點、畢業證書類型等關鍵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的區别,不得發布模糊和虛假信息。

4、嚴禁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年檢合格的函授站(點)以我院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動。

5、函授站(點)不得非法刻制我院的印章、印簽,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等亦不得非法加蓋或印制我院的公章。

6、函授站(點)不得為招攬生源違規招收所謂的"免試生"、"超前生"、"進修生",不得向所招收的學生虛假承諾轉學、轉專業、轉學習形式等。函授站(點)的學生須是參加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統一考試并被正式錄取的學生;學生按學制修完我院成人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并成績合格後才能獲頒畢業證書,函授站(點)不得私自變動專業、學制及學習形式。

7、函授站(點)不得轉移、下放招生的職責和權利,不得委托個人(包括在校教師和學生)或中介機構代理招生。

8、函授站(點)的招生行為必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的各項規定,并與學校實際情況相吻合,不得誇大其辭,不得對學生有虛假不實承諾;如函授站(點)對學生有就業承諾,函授站(點)應負責嚴肅認真地落實、兌現,且其行為不得影響我院聲譽。

9、函授站(點)要嚴格按照我院教學計劃進行教學管理。教材的購買和使用等一定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規範操作,不得使用盜版教材。函授站(點)所屬學生必須在站(點)内進行教學與管理,嚴禁任何學生在站(點)外學習的情況出現。

10、函授站(點)向考生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透明、公開,如函授站(點)有物價局單獨核定的收費标準,一律按該标準收費,但所有收費項目必須向學生說明,嚴禁捆綁收費、搭車收費;如各函授站(點)沒有物價部門單獨核批收費标準的站點,一律按省物價部門統一核定的收費标準(見湘價服[2002]223号文)收取相關費用,不得自行設定收費标準。各函授站(點)要杜絕招生人員詐騙學生錢财的事情發生。

望各函授站(點)嚴格執行并及時自查、自糾,如有違反,我院有權單方面終止并解除相關辦學協議,并保留對相關函授站(點)追究法律責任等的權利。

2003网站太阳集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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