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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範函授站(點)招生辦學行為的規定

發布時間:2008-06-11 責任編輯:admin 

根據省教委加強高校函授站(點)管理指示精神,為規範我院函授站(點)的招生辦學行為,特制定如下規定:

1、函授站(點)要以自己學校為招生辦學主體,以自己學校的名義編制招生簡章等,不得私自以我院名義招生;涉及我院的招生内容(包括招生廣告、招生簡章,預錄通知和相關通知等)必須經提交我院審核并認可後才能印制與發布;函授站(點)不得擅自印發涉及我院文字及圖片等内容的錄取通知書。

2、函授站(點)不得非法刻制我院的印章、印簽,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等亦不得非法加蓋或印制我院的公章。

3、原則上函授站(點)不得招收插班生,函授站(點)的學生須是參加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統一考試并被正式錄取的學生;學生按學制修完我院成人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并成績合格後才能獲頒畢業證書,函授站(點)不得私自變動學制及學習形式。

4、函授站(點)的招生行為必須遵守相關主管部門的各項規定,并與學校實際情況相吻合,不得誇大其辭,不得對學生有虛假不實承諾;如函授站(點)對學生有就業承諾,函授站(點)應負責嚴肅認真地落實、兌現,且其行為不得影響我院聲譽。

5、函授站(點)在教學管理上一定要嚴格。教材的購買和使用等一定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規範操作,不得使用盜版教材;在協議規定的大學修業期以内,函授站(點)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的收費标準收繳費用。

6、函授站(點) 教學管理工作必須接受我院和上級教育部門的教學檢查和評估并達标;我院将定期對統考課程進行抽考,統考課程的抽考成績與考試成績不合格的學員必須參加補考直至成績合格,否則不予畢業。

7、函授站(點)不得未經允許而私自以任何形式将辦學權随意轉讓、轉交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果函授站(點)法人代表發生變更或辦學情況等發生變化,函授站(點)必須及時與我院重新簽定辦學協議,辦學權随之重新授予或變更。

8、函授站(點)須由專人負責,确定學籍管理人員,完善教學管理和學籍管理。每學年末将本函授站(點)工作總結上交學院函授、培訓中心。

9、函授站(點)必須嚴格履行與我院簽定的辦學協議。如果因為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政策變動,協議中的内容,以變動後的政策為準。

10、歡迎各合作辦學單位多與我院聯系交流,多提合理化的意見,使我們的辦學質量不斷提高,争創良好的社會效益。各函授站(點)應認真執行以上規定,如違反了以上規定,影響了工作,損害了我院的聲譽,我院有權立即單方面終止并解除相

關辦學協議,并保留對相關函授站(點)追究法律責任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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